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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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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向法院起诉。执照专利法第第四十一条规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后作出复审决定。复审决定有两大类,一种是撤销原驳回决定。专利申请将恢复到作出驳回决定前的状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另一种是维持原驳回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原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进入后续司法救济程序。 3、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起诉的,复审决定生效。专利申请人向法院起诉的,根据法院管辖权的相关规定,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根据法律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可以到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但前提是经过修改后必须具有新颖性,否则通过机会不大。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审请求因期满未答复而视为撤回的,复审程序终止。在作出复审决定前,复审请求人撤回其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属于上述第7节(1)种类型的复审决定作出后,复审请求人不服该决定,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出庭应诉;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起诉的,复审决定生效,复审程序终止。属于上述第7节第(2)和(3)种类型的复审决定作出后,复审程序终止。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有关的申请案卷送回原审查部门。原审查部门应当根据复审决定继续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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