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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约为房屋售价的5.5%,满两年免交),原业主缴纳。 2、个人所得税(房屋售价差额的20%或房价的1%,家庭唯一住房可申请免税),原业主缴纳。 3、契税(90平米以下为房价的1%、90-144平米以内为房价的1.5%、144平米以上为房价的3%,应办理相关优惠手续),买家缴纳。 4、房屋转移登记费80元,买家缴纳。 5、房屋转移登记手续费(过户费,有些地区已取消)(住宅3-4元/平米,非住宅10元/平米),买卖双方缴纳。 6、房屋专项维修基金(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为:多层住宅7层以下,不配备电梯的)60元/平方米;多层住宅配备电梯的)90元/平方米;小高层、高层住宅7层以上,含7层145元/平方米。);如果原业主已经交过,则办理转移到买家名下即可。原业主已经交过的买家可不交,否则应补缴。 7、土地收益金(房改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依次为1%、2%、15%,商品房不缴纳此费)。原业主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
1、申请书;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 3、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4、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5、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6、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7、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8、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 9、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10、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以上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并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 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鉴定机构审核登记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登记后,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申请外,还应当事先报经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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