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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和非法集资的区别是什么, 非法集资起刑点数额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2022-01-21
传销: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非法集资起刑点数额: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对非法集资犯罪的定义、量刑做了规定。“法释[2010]18号”文第三条第一款第(一)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再2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释[2010]18号”文第五条规定: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非法集资的定义: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对非法集资做了具体的定义。“法释[2010]18号”文第一条、第四条对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进行了具体的列举。 统一处置涉案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热感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四款: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机子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比例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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