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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具有专利权的自主创新产...
[评价指标]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申请认定,以及突出贡献专家选拔评定时,应当将专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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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专利促进与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一)专利申请资助;(二)专利实施;(三)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四)专利预警、应急与维权援助;(五)专利人才培养与交流;(六)专利国际交流与合作;(七)专利示范、试点工作;(八)专利奖励;(九)有关专利促进与保护的其他事项。专利促进与保护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专利权属]省重大科学技术项目和省重点项目产生的专利权,其权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项目任务书中事先作出明确约定。
[执法方式]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和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可以行使以下职权:(一)询问当事人和证人;(二)采用抽样取证的方式收集证据,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登记保存;(三)现场勘验、检查有关物品、场所和设施;(四)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发票、账簿、标记等资料;(五)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六)调查与假冒专利行为有关的活动。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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