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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才可以适用假释制度,且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而被判处死缓的,不能直接适用假释,只有将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具备适用假释条件的,才可以假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以假释。
中央政法委员会指导意见要求从严格把握三类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也就是职务犯罪、金融犯罪、黑色犯罪等三种犯罪。据专家介绍,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无论三种犯罪者具备一切条件,实施到达点减刑(实践中一般不可能),无期徒刑犯数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比以前规定的刑期延长4年,最少也不少于17年,死刑缓期犯数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比以前规定的刑期延长5年,最少也不少于22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法院减刑、假释事件提出了五个一律的工作要求。也就是说,受理事件后,三种罪犯减刑、假释事件一律开庭审理,开庭一律邀请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旁听,裁决书一律在网上公开,违法违纪事件一律严格追究责任。并发布《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流程的规定》,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流程作出相关规定。
所谓三类罪犯是指: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014年初,中共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中,针对三类罪犯中有的减刑次数多、两次减刑之间间隔时间短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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