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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1)》第64条:非法狩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立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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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1)》第64条:非法狩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立案起诉。本条和本规定第65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野生动物和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 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六十五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第六十六条非法狩猎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但可以归纳为3类:猎取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捕捞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杀害珍贵、濒危的陆生或水生野生动物。到于其捕杀行为是在何时、何地、用何种工具,采用何种方法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实践中具有非法猎捕和杀害两种方式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同时具备两种方式的,也只构成一罪,不能按数罪并罚。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不以其是否具备情节严重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既遂,以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只要完成猎取、捕捞、杀害行为之一的,构成既遂。是否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并非本罪既遂的唯一标志。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可能是为了出卖牟利、自食自用、馈赠亲友或者出限取乐的目的,都可以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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