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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转售利润为目的,将金融机构的信用资金转售给他人,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立案追诉:(1)高利贷转售,违法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2)虽然没有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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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果是高利贷,那么无论是借款人还是担保人,对于借款原则上无特殊约定,是需要对借款及法律允许的利息偿还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但利息部分超过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四倍的借款利息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其次,担保人如果代偿,是可以向债务人要求追偿的。而如果借款人已死,那么看看其家属是否继承了他的房产或者其他财产,如果存在继承情况的,可以要求借款人的继承人偿还。因为上述涉及不少法律问题,建议向当地律师详细咨询处理方案。
尽管有司法解释对民间“高利贷”的标准作了界定,但是考虑到刑事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基于各自立法目的不同,不能简单地将高利转贷罪中的“高利”等同于民间借贷中的“高利”。首先,规定民间“高利贷”的标准,是为了维护国家对民间借贷利率方面的管理制度,保护个人资金的安全,而高利转贷罪保护的客体,则是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我国对金融活动实行严格的特许制,即只有经过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才能发放贷款,而这种擅自改变资金的用途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其次,民间“高利贷”的放贷者通常并不关心其资金的使用目的,但是银行对贷款的发放都经过非常严格的审批程序,从贷款人使用资金的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等各方面进行审查,在发放贷款后还要进行监督。因为一旦贷款得不到合理的使用,国家不能清楚资金的准确流向,会使资金失去必要的监管,进而扰乱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正如本案中,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这种随意转贷的行为,盲目相信资金使用者的偿还能力,最终导致1000万元的贷款无法收回,给国家造成了巨额损失。因此,不能要求其高利率的标准适用民间“高利贷”的标准。
构成高利转贷罪的条件包括: 一、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只能是故意的; 3、侵权对象是国家发放信贷资金和管理利率的秩序; 4、客观上,存在以转贷牟利为目的,从金融机构获得高额信贷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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