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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护照办理程序:一、受理机关申请人申请因私出国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县(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常住户口在南宁市区的自治区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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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人当场审查证人提交的证明资料。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当场书面通知需要补充的材料。(二)将证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输入信息系统,调查区内是否首次证明。第一次发行证明书的免费,非第一次发行证明书的人按规定征收每证明书20元的人工费。(三)合成人像和个人信息,分阶段审查后上传制证信息,向区公安厅制证中心安排制证。(四)发行受理收据。个人申请需要提交以下资料: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2、本人最近一张1英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受理者可以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导入受理者的照片,或者在有条件的现场收集受理者的照片,受理者不需要提交照片3、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理由申请的,应当向当地住宅管理部门提交租赁登记的住宅租赁合同、住宅所有权证明书、住宅购买合同或住宅租赁人、使用者、学校发行的住宿证明书等资料原件和复印件4、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理由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使用者其他可以证明书的劳动关系证明书或者合法稳定就业证明书的所有合同和住宅证明书的所有合同的所有合法复印件,因此必须提交的学校的所有合同证明书。6、填写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申请表》。家长.近亲代理处理时,必须提供委托人.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集体申请需要提交以下资料:1、使用者资格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登记证明书等)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明书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3、使用者发行的集体宿舍住所证明书(宿舍住所属于租赁住宅的,必须同时提供住宅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4、申请居住证人名单和就业证明书5、填写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明书申请书》。采用集体申请方式申请居住证的,由使用者指派专家处理。被派遣人员应当提供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在婴儿出生30日内,由婴儿母亲向婴儿出生地妇幼保健站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申请领取时,除提供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婴儿的接生记录证明书、亲子关系声明、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婴儿出生地社区、村(居)委会或单位证明等证明材料。签证机构经调查核实后仍难以查清婴儿出生情况的,应当要求申领人提供当事人的亲子鉴定书。 出生证明应先凭借夫妇身份证,在婴儿分娩医院领取《出生医学记录》,然后在产妇户口所在地的妇幼保健院(所)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即可。 至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是否有其它要求,可以向婴儿出生地妇幼保健站咨询。
南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址:南宁市兴宁区厢竹大道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桃园路8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金洲路18号。还可以到就近各区的疾控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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