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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意义要退出股东,把股份转让给实际出资人,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开股东会,做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把股东名册修改最后...
1.免责协议无效. 2.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法律上不存在"挂名"之说.如果这个企业合法经营,做法定代表人也没有什么影响. 3.如果企业出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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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无权强制删除其名称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单方面强制退出股东或者股份,只能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以达到退出公司股东身份的目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公司股东。对于名称行为的法律后果,名称人和名称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挂名股东实际是指股权代持,想完全摆脱责任,就应当将代持的股权转让给实际控股人或者是其指定的第三人。 1、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2、显明股东以其实际代持的股权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般在股权代持协议中会明确,可以向实际股权持有人追偿。 3、只有将代持的股权转让给实际控股人或者是其指定的第三人才能完全不承担之后的责任。
您挂名在他人名下,您手中有没有协议,如果没有,很难维权。 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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