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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原文内容?

2022-09-22
省财政、价格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国务院财政和价格部门审批;情况复杂的,经省财政、价格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期30个工作日。专家论证、成本监审或者组织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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