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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属于复议机构吗,你该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

2022-03-05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协调劳动、人事、卫生和工会等部门开展伤残等级鉴定工作的虚设机构,具体工作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伤残等级鉴定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随机抽取有关医疗专家组成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做出的技术性结论,属于技术性和事业性的工作,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说,你对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自然也就不能进行行政诉讼。你应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规定:申请鉴定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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