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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一方当事人自己的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在审判上对这种主张不能予以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当事人的陈述虽然在我国的诉讼上属...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6条规定,凡一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的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在审判上对这种主张不能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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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一方当事人自己的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在审判上对这种主张不能予以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当事人的陈述虽然在我国的诉讼上属于一种法定的证据种类,由于利害关系所致,单凭当事人自己的陈述来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其证明效力相当薄弱的,无法担保其陈述的真实可靠性,因此,在此情形下,当事人必须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进行佐证,借以补强其证明效力的不足。
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被害人的陈述作为一种直接证据,其证据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被害人陈述是刑事诉讼法上的一种独立证据,是证明被告人犯罪的主要依据。 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承受者,一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经过、体貌特征和自己的受害情况、时间、地点、经过等具体的案件事实有比较清楚的了解。 2、被害人陈述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根据,须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由于被害人遭受了犯罪行为的侵害,身心都受到了非常大的伤害,在向司法机关进行陈述时,有可能出于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憎恨,或出于某种不良动机,或其他种种原因,往往添枝加叶,夸大其辞,避轻就重,有时甚至瞎编乱造部分情节,所以对被害人陈述要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审查真伪。 3、被害人陈述在其他证据的印证下作为定案根据时,必须经过查证属实。 被害人陈述要具有证据效力,作为定案的依据,必须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询问是收集被害人陈述的主要途径。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6条规定,凡一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的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在审判上对这种主张不能予以支持。但是,如果对方当事人对该方当事人的这种主张予以承认的,则可以除外。这一规定表明,当事人的陈述虽然在我国的诉讼上属于一种法定的证据种类,由于利害关系所致,单凭当事人自己的陈述来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其证明效力相当薄弱的,无法担保其陈述的真实可靠性,因此,在此情形下,当事人必须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进行佐证,借以补强其证明效力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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