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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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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可见,这两种救济方式是不能相互替代的。实际履行具有特殊的功能: 1、实际履行是实现合同目的、维护合同纪律所必须采取的救济方式。 2、实际履行的适用可以使合同得以继续存续,进而鼓励交易增加社会财富。 3、从举证责任来看,受害人要求采取实际履行的补救方式可不必承担对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因而在很多损失难以确定和举证的情况下,实际履行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当然,尽管违约方不得以其他补救方式代替合同的实际履行,但对受害人来说,在损害赔偿方式能够有效地维护其利益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放弃实际履行的补救方式而采取损害赔偿。实事上,某些情况下采用实际履行的方式不足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例如,债务人迟延交货使债权人生产经营停顿,从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尽管通过实际履行获得了合同约定的货物,但已遭受的损失仍未得到完全弥补。针对这种情况,就应结合损害赔偿救济方式,保护受害方利益,制裁违约当事人,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
中国人在签订合同时,很多人都碍于情面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但当纠纷发生的时候,又因为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导致自己较大的损失。以下对常见的几类合同中的违约损失,给大家推荐几种追究违约责任的方法。 一、基本原则,对任何合同都适用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被告理应赔偿因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二、买卖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这个问题涉及到违约责任的归则原则(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理由、标准或依据。)有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分析民事侵权案件时,也常见这样的说法:民事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无偿合同违约归责原则采反民法公平的基本原则。违约责任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是双方约定的,不是法律强加的。法律确认合同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时追究违约责任,是执行当事人的意愿。无偿合同一般是单务合同,一方给予他人利益不得取得相应对价。非义务人主观过错造成违约的,明显违背公平原则,容易导致合同一方故意追究无过错违约方的责任,不利于义务人法律责任的合理界定。基于此,统一合同法还规定,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公平确定权利和义务,明显不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因此,无偿合同违约归责原则采用过错责任比严格责任更加严格和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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