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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
按照企业管理制度规定,车船使用税应通过管理费用科目和应交税金科目核算,为简化核算也可不从应交税费过度,支付税款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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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收车船税没有发票可以入账,具体保险公司应该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注明车船使用税金额多少,到时你们公司就按发票金额加上这个车船税金额入账,关于在备注栏注明车船税金额的规定,是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
一、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⑴对车辆净吨位尾数在半吨以下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的按1吨计算; ⑵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所挂的拖车,均按载重汽车的净吨位的5折计征车船使用税; ⑶机动车挂车,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⑷客货两用汽车,按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征车船税; ⑸船舶不论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其尾数在半吨以下的不计算,超过半吨的按1吨计算; ⑹不及1吨的小型船只,一律按1吨计算; ⑺拖轮计算标准可按每马力折合净吨位的5折计算。 (8)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⑴对车辆净吨位尾数在半吨以下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的按1吨计算;⑵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所挂的拖车,均按载重汽车的净吨位的5折计征车船使用税;⑶机动车挂车,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⑷客货两用汽车,按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征车船税;⑸船舶不论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其尾数在半吨以下的不计算,超过半吨的按1吨计算;⑹不及1吨的小型船只,一律按1吨计算;⑺拖轮计算标准可按每马力折合净吨位的5折计算。(8)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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