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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起诉,但是如果只有受害人的口供,而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证明侵害人有罪,侵害人又拒不承认的,那么猥亵儿童罪很难成立。 3、未成年人被害人的...
1、可以起诉,但是如果只有受害人的口供,而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证明侵害人有罪,侵害人又拒不承认的,那么猥亵儿童罪很难成立。 3、未成年人被害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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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在遭遇非法侵害后,应该及时选择报警,由公安机关搜集相关证据。同时,儿童的监护人也有提供相关证据的义务,具体搜集哪些证据,可以参照以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可以起诉,但是如果只有受害人的口供,而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证明侵害人有罪,侵害人又拒不承认的,那么猥亵儿童罪很难成立。 3、未成年人被害人的陈述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但同时还要有相应的其它证据以证实,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方可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否则,只有受害人或者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1、猥亵案件,已经过去十多年的,属于已经超过刑事责任追诉时效,再报案也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不能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因猥亵而造成伤害的,应当在受到伤害之日起一年内要求赔偿。超过一年未要求赔偿的,已经超过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法律也不再保护。综上,教师猥亵学生的案件,已经过去十多年的,报案已经没有任何用处。即使证据确凿也没有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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