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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26号第十四条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简称评残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一、如果是工伤,适用的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将劳动者的生活自理障碍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的等级。二、如果不是工伤,适用的是《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该标准将劳动者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2个程度等级。综上,职工若被认定为工伤,只能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的等级来确定享受的护理费水平。从实践中发生的情况来看,职工因工伤或者职业病后,通常是在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同时又必须具备护理依赖条件的,才能享受护理费。被鉴定为四级以下伤残,生活通常能自理,就不能享受护理费。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享受调岗,而是向企业申请安排适当工作。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一般就是依据工伤伤残等级的5-6级,劳动者可以选择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补发伤残津贴。劳动者也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工伤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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