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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阶段在审查到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的,那么是可以进行逮捕的,一般在检察院下达批捕令之后,公安机关就会执行逮捕的程序,这时候也就去确定...
对于证据的收集,是由侦查机关来收集的,对于您提供的证据,属于对于自己辩护的证据,所以侦查机关肯定拒收。由于现在已经到检察院阶段,律师可以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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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可以抗诉。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议。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原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与案卷、证据一起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抗诉书副本提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分情况讨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85条规定,对于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于证据不足的,公安机关应当在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对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作出说明。补充侦查后即使证据依然不够充分,公安机关也不能自行处理,只能移送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 2、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审查。这时,侦查羁押期限和审查起诉期限存在重新计算的问题,但公安机关不能撤销原案件。 3、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如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刑诉法第15条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检察院。按照刑诉法第161条的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才能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对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决定,检察机关应当加强监督,防止公安机关以罚代刑或者对证据不足案件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经过阅卷,获得侦查机关所指控的本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同案犯的口供、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所有证据,做深入研究后拟定好为被告做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缓刑的辩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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