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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离婚后,户口可以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根据相关规定,离婚的夫妇可以分居,即将原户籍簿分为离婚的夫妇各自制作新户籍簿,或者一方转移另一方制作户籍簿。只要女性持有法院的离婚判决书、调停书或婚姻登记机关处理的离婚证明书、户籍簿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户籍手续即可。派出所就会为女方办理分户手续,颁发一本新的以女方为户主的《户口本》,原《户口本》如果作废,则同时为男方办理一本新的《户口本》。如果不的话,在原来的户籍簿的女性的页面上加上转移这个词就可以了。这意味着女性户籍还在当地,也就是旧户籍簿的登记地。如果女性回老家或者去别的地方的话,可以向现在的居住地派出所申请定居,申请定居必须持有离婚证明书(法院的判决书和调停书或离婚证明书)、离婚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发行的户籍转移证明书、本人的身份证明书等,满足当地的定居条件就可以定居,定居登记的派出所发行户籍簿。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公安机关,以为例,离婚后,女方不按规定迁移户口的,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公安派出所可以凭调查取得的材料,将有关公民的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处或者本人所属社区、村(居)委会或者乡(镇、街道)的社区集体户。根据《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迁往同意被投靠、有家庭户口的亲友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无处投靠的,应当迁往所在社区、村(居)委会或者乡(镇、街道)的社区集体户:(一)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二)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三)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现单位不存在、本人离开单位或者本人带有家庭成员的;(四)其他按规定应当将户口迁出现户口登记住址的情形。申报义务人不按本条规定迁移户口的,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公安派出所可以凭调查取得的材料,将有关公民的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处或者本人所属社区、村(居)委会或者乡(镇、街道)的社区集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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