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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如果行为人起先是...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刑法》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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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从犯,是指在精神上受到一定程序的威胁或者强制而被迫参加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刑法规定,从犯也应对犯罪结果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行为者在精神上受到犯罪者的一定威胁、强迫、控制,但对自己来说并没有失去认识和决定自己行为的意志自由和能力。例如,汽车司机被强盗用刀交钥匙,强盗成功逃跑,汽车司机在强盗的精神控制下被强迫交车,为强盗提供犯罪和逃跑的交通工具,其行为构成了威胁犯罪。认定勒索从犯的主要要件是身体受到控制,精神受到威胁,被强制,身体受到控制,犯罪成功,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勒索从犯,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行为者只是精神受到威胁,被威胁,被控制,被强制,犯罪成功,刑法意义上的勒索从犯
目前,理论上一般认为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方法有两种: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为分类标准的分工分类法和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为分类标准的作用分类法。所谓分工不同,是指共犯人所实施的行为形式不同,又有三分法和四分法之分。前者主张共同犯罪人分为正犯、教唆犯、帮助犯,后者分为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 通说认为,实行犯是指亲自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的犯罪人。可见通说的实行犯定义是形式定义,在形式上没有实行行为就不能成立实行犯。所以在“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四分法的情况下,综上所述,若以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方式为标准进行分类,“正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四分法是比较科学的。我国现行的刑法典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活动,但是受一种外来的力而被迫参加的,或者是因受蒙蔽而参与了犯罪,而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法律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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