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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适当的要求利息且年利率没有超过36%属于合法的,年利率为24%的受法律保护;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他们之间的融资行为。一般来说,合法的民间借贷是受法律保护的。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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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是受法律保护的借贷关系。借款人负有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 2、如民间借贷利息超过法律限定的标准,法律仅支持限定标准的利息,超过部分法律不予支持。 3、根据现行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在年利率24%以下的,受法律保护。超过36%的,法律不予保护。24%以上36%以下的由借款人自愿给付,法律不予强制保护。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借款包括民营银行、小额贷款、第三方理财、民间借贷连锁、担保、私募基金、银企对接平台、网络借贷、金融超市等金融形式。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还可以予以训诫、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对其权利不予保护。由此可见,借款也是有“保质期”的,逾期行使可能就会“过期作废”。
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所谓合法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公民个人与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出于自愿原则的借贷。(1)合法的民间借贷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的借贷。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属于可撤销合同,经行使撤销权后应当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的原因是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的原因是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了返还本金外,还应当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2)合法的民间借贷出借的资金必须属于出借人所有或者拥有支配权的自有资金。不属于出借人所有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所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3)合法的民间借贷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4)合法的民间借贷的利息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无效。目前法律认定“高利贷”的下限是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所谓“高利贷”是指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四倍的那部分利息。“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并非全部不受保护,而是指超过央行基准利率4倍的部分才不受保护;本金和没有超过4倍的利息部分是受法律保护的。比如央行中长期(1-3年)贷款的年利率5.4%,四倍就是21.6%。因此,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为21.6%,超过部分属于“高利贷”。(5)合法的民间借贷的目的必须合法,不得为他人从事非法活动提供借贷。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如违法提供赌资、提供走私资金、为涉嫌犯罪的人提供逃跑的资金等,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收缴财产、罚款、拘留;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合法的民间借贷不包括企业之间借贷,企业之间借贷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企业之间的借贷因违反金融法规而属于无效。(7)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借贷行为无效。如,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社会非法集资的行为无效;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无效,“做会”的行为无效等出借人务必了解哪些借贷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借贷行为。无效的借贷行为不仅不受法律保护,如果涉嫌犯罪的,还有可能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如:明知是贩毒的人而提供贩毒的资金、明知吸毒的人而提供吸毒资金、明知他人涉嫌犯罪正准备逃跑而提供逃跑的路费,等等,这类行为均涉嫌犯罪,不仅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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