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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是相对于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概念,把审判程序简化了,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可以提高办案效率。但是,必须要保证刑...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是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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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的离婚案件可以使用简易程序。很多法院受理的案件,在受理的同时就直接设置为简易程序审理,这样原告预交诉讼费只需要交一半。如果案件在三个月内结不了案的,法院再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那时将会通知原告补交另一半的案件受理费。因为适用简易程序不仅程序简便能更好的方便当事人诉讼,而且还减轻了原告的经济负担。所以立案时直接适用简易程序对原告来说,是一件好事。
特别程序中,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患者)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如果没有重大、疑难,这类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使用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民事诉讼制度中设置简易程序,旨在极大值的追求诉讼的效益和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合理配置诉讼资源,从而体现诉讼的社会价值。 1、简易程序适用的审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所属基层人民法庭,也包括人民法院审理个别案件临时组成的审判法庭。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不管是一审、二审、再审或者巡回法庭,均不得使用简易程序。 2、适用简易程序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事实清楚,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辅之于相关可靠的证据。诉讼中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清楚,勿需审判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定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权利、义务载体明确。权利的享有人,义务的履行人清楚明确,不需要通过其他事实去综合分析判断,不需要在质证过程中耗费较大精力,而且双方当事人对谁是权利方,谁是义务方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分歧不大。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讼争的标的、是非、责任无原则性分歧。表现为陈述基本一致或接近,不需作大量工作澄清事实、消除分歧。争议不大还应当包括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额不是很大。上述三个条件在适用中互为关联,不可分割,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简单的民事案件。正确识别简单民事案件,是正确适用简易程序的基础。如果适用简易程序过简、过多、过滥势必影响办案质量。 3、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列案件既使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也不得适用简易程序: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②已经按照普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发生了什么情况变化,都不得改为简易程序审理;③发还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简易程序是一个简单的诉讼程序,由一个法官独立审理。普通程序是一个复杂的诉讼程序,由合议庭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需要延长的,报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一般程序适用于审理142条规定以外的民事诉讼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的法院解决纠纷;原则上,原告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起诉书,只有原告书面起诉书确有困难时,才能口头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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