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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一般债权转让相比较,不良债权转让涉及的政策性强,转让标的是评估为不良债权的金融债权,转让对价一般为低价打折转让,受让企业或个人主张债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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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有效:债权合法有效,可以转让;债权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是: 1、不良金融债权处置的评估过程中,漏估、低估债务人的资产,对债务人偿债能力低值评估的情形不应一概认定合同无效,而应根据评估不真实的原因及当事人的过错情况,具体加以分析; 2、受让人主张债权后可能获得巨额收益的,不能仅因为其支付对价极低却对全额债权主张权利而认定转让合同无效。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 (二)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认定为涉及国防、军工等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以及其他依法禁止转让或限制转让情形的; (三)与受让人恶意串通转让不良债权的; (四)转让不良债权公告违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规定,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原则处置不良资产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五)实际转让的资产包与转让前公告的资产包内容严重不符,且不符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规定的; (六)根据有关规定应经合法、独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但未经评估的;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评估机构、评估机构与债务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债务人、以及三方之间恶意串通,低估、漏估不良债权的; (七)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处置,但未公开招标、拍卖的;或者公开招标中的投标入少于三家(不含三家)的;或者以拍卖方式转让不良债权时,未公开选择有资质的拍卖中介机构的;或者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的;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报批或者备案、登记手续而未办理,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能办理的; (九)受让人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的; (十)受让人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 (十一)存在其他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转让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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