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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
《公司法》对外担保的规定如下: 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由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公司章程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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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对外担保一般是无效的,如果有总公司的授权则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担保。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必须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经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但未明确公司违反章程或者未经决议擅自对外担保的后果。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有观点认为,法律规定公司必须遵守章程,现公司违反章程实施行为,故应认定为无效(强调静态安全,保护财产所有关系)。也有观点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内部管理问题,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故应认定为有效(强调动态安全,保护财产流转关系)。《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反映出,立法机关对上述问题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侧重于保护财产流转关系。至于“善意相对人”中“善意”的认定问题,有待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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