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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有什么区别?法律上如何解决?

2024-12-24
为了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当事人可能会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之间的区别包括以下几点: 1. 提起申请的主体不同。诉讼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在必要时,法院也可以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则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依职权主动采取该措施。 2. 保全的前提条件不同。诉讼财产保全的前提是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形;而诉前财产保全的前提是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 是否需要提供担保不同。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不是必须提供担保,但在法院要求提供担保时,提供担保成为必备条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则必须提供担保。 4. 裁定时间不同。对诉讼财产保全,法院在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而对于情况不紧急的,诉讼财产保全以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为解除保全的法定原因,即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而诉前财产保全则以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内不起诉作为解除保全的法定原因。法院可以适当延长做出裁定的时间;而对于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则必须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做出裁定,不能擅自延长时间。 5. 保全措施解除原因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温馨提示】若您有相似法律问题,细节、证据不同,答案也会不同,建议咨询律师,快速获得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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