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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其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与...
公证回避是指在公证活动中,公证人员遇到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时,应当避开或退出办理该公证事项的工作。该制度是为了维护公证活动的正常秩序,保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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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上述回避,同样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回避是一项重要的审判制度,它可以防止审判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消除当事人可能产生的顾虑,有利于行政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司法公正。
律师对办案的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提出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应当在2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可以在5日内作出决定。公安机关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律师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一次。上级机关应当在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另外,对于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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