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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以第三方的身份独立、公正地开展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工作,并对其所出具的装运前检...
供货商、收货人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质检总局或者直属检验检疫局给予警告;供货商、收货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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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进口废物原料应当属于可用作原料的再生资源,具有可利用价值。进口废物原料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其他强制性要求。
供货商、收货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登记后被撤销注册登记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提起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属检验检疫局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审查合格的,准予注册登记并颁发注册登记证书;对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注册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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