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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积分到期续办申报材料:1)填写完整的申领表(申领表网上填写一份,另打印一份空白的手写,手写的与网上填的内容要基本一致);2)居住证、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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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重新申请续签,积分从续签之日起,重新计算,续签需要提供的资料,可以参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第9条的规定办理。《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1、工作单位未发生变化的:持证人或单位登陆系统,点击“申请积分”,修改个人信息。工作单位已经发生变化的:持证人登陆系统,点击“申请积分”,修改个人信息。2、单位为持证人进行网上信息审核,审核无误的,点击“提交申请”按钮。3、申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只需将网上填写并打印的《市积分申请表》递交至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申报信息发生变化的,对应居住证积分标准,用人单位将相应的积分申请个人书面材料和网上填写并打印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递交至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用人单位人事专员凭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前去办理。4、如材料齐全,受理点将受理相关材料,并出具收件凭证。5、受理点调集申请人档案,调档后,进入审核程序。6、积分核定完成后,将通过短信形式通知单位或持证人积分情况。单位也可以通过上网登录,了解积分申请进度和结果。7、根据通知的时间和地址,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可持有效件至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也可至全市任一受理机构使用《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打印设备自助打印。
1、应在居住证到期前1个月之内,到原材料申报点,办理续办。 2、原居住证有效期到期后,自动作废。 3、所有的申报材料均需核对原件 4、申报材料须本人或单位人事部门人员递交,其他人员不得代办 5、续办居住证所需要的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居住证原件与填写《流动人员/居住证信息登记表》; (3)需提供已经在居住地连续就业、经商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泛指就业登记证明、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纳税凭证和居(村)委、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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