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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税率征收标准为: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
1、从价计征:计税根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即以房产原值为计税根据的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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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参考《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120号)规定,纳税人的房屋部分出租、部分自用的,应分别计算缴纳出租部分和自用部分的房产税。自用部分的房产原值,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自用部分的房产原值自用部分的建筑面积(自用部分的建筑面积出租部分的建筑面积)房产原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89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法规退还。 根据上述规定,自有房产按原值计算房产税,出租部分的房产按房产租金收入,自出租房产之次月起,按规定计算缴纳房产税。如果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按房产原值部分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根据上述规定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重庆房产税按照以下标准征收: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建议咨询税务人员。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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