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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经常会出现主犯和从犯。主犯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到主要作用和领导作用,那么对他的处罚会重一些,会按照所有的参与犯罪的人进行处罚。从犯在...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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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3)起主要作用,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实施犯罪行为,而且其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或是事前拉拢、勾结他人,提起犯意,出谋划策的教唆犯。 (4)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区分主、从犯。若他们的地位和作用一致或相当,则均认定为主犯。 (5)在共同犯罪中,数名被告人互相推卸罪责,其它证据又不能确定他们之间地位和作用大小的,应认定他们在共同犯罪中起同等作用,不分主、从犯。 (6)同案人在逃,从现有证据证实已抓获的被告人确实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如看风、转移赃物等)的,应认定为从犯。 (7)刑法分则对主犯另设处罚规定的,应依照刑法分则条文处罚。不应重复刑法总则关于主犯的规定。
一、实施过度限制在构成上的特征实施过度限制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实施犯罪超过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在共同实行犯的情况下,甲乙二人共同实行犯罪,如果甲实施了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行为,对此甲本人对过限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执行限制,最重要的是确定共同犯罪的故意范围。行为人不但明知自己的行为危害社会,也都知道是在和别人一道实施这一行为;其次,所有行为人的主观意向具有一致性。这种一致性的表现是他们的主观意向朝着同一特定的犯罪事实和结果展开,共同故意的一致性在实际上存在程度和表现形式上的差异,但影响共同故意的存在。二,共同实行犯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在认定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的时候,要把实行过限与临时起意的共同犯罪行为加以区别。共同犯罪过程中临时起意的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共同犯罪者共同犯甲罪,但在执行甲罪过程中临时起意,共同犯乙罪,在这种情况下,乙罪是超过前罪共同犯罪范围形成的新罪,但由于各共同犯罪者共同执行,因此没有执行过期的问题。但如果共同实行犯中的某一个实行犯临时起意实施了超出共谋范围的犯罪行为,则应分别不同情况得出不同的结论。一是其他共同犯罪者不知道超过共同故意的犯罪,这种情况不能说对这种犯罪行为有罪,因此这种犯罪行为过期。二是其他共同犯罪人知情,这表明对该犯罪行为是容忍的,主观上对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行为有认识,尽管没有亲自实行,也应对该罪承担责任。三、实行限制处理的限制只能由限制行为者本人负责,其他共同犯罪者不应负责。因为每个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都是以他对所执行的犯罪具有故意为前提,执行限制行为不包括在共同故意内,所以某个或某个共同犯罪人的限制行为与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其他共同犯罪人对限制行为的危害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和客观基础。
1、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所以诈骗罪的共犯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诈骗罪中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那么共犯也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务,故意实施犯罪行为。 3、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那么诈骗罪的共犯实施了诈骗行为骗取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4、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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