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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015年8月29日之前,我国对高考考生本人作弊的处罚,并未上升到刑事处罚的高度,只是对为其提供高科技手段协助作弊的人以非法获取、故意泄...
考试作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目前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七条,而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并没有确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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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但构成何罪并未说明,结合《刑法》你朋友联络、组织、为他人考试作弊提供服务,并以此做为经营手段,似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根据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即考试作弊罪。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符合下列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 2.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应当立案。本罪是结果犯。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构犯罪,不予立案。
在我们学生手册上第二十四条里写道: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3携带通讯工具参加考试者。 在第三十条里写道: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位于开除学籍处分: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舞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我属于携带通讯工具作弊未遂,有多大希望能够胜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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