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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不一定属于过失犯罪。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独立的罪名,对防卫过当应根据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来确定罪名。从司法实...
防卫过当可以是过失犯罪,也可以是故意犯罪。防卫过当中的故意,可以是间接故意但不能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为追求正当目的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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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根据该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某种行为要构成犯罪在主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这两种基本的罪过形式之一。假如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尽管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也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作为一种非凡犯罪形式的防卫过当在主观方面实际上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行为人希望通过其防卫行为制止不法侵害,保护被侵害的合法权益,实现防卫目的;另一方面,行为人清楚地知道其防卫行为已经远远超过必要限度并会造成重大损害,但是行为人为了追求防卫效果,对防卫过当结果的发生持满不在乎、听之任之的态度或者行为人虽然具有熟悉防卫过当结果发生的预见能力,却消极地不履行自己的注重义务。没有熟悉到防卫过当结果会发生,虽不希望其发生,但却发生了防卫过当的结果。因此,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即罪过形式是确定防卫过当是否负刑事责任的要害,可是我国《刑法》未对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刑法学界对此也是众说纷坛,莫衷一是。笔者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包括间接故意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
防卫过当是故意,如果造成伤害后果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的,如果是出于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态,认定为故意。出于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态,认定为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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