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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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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的分割包括夫妻婚前财产的分配工作、夫妻婚后共同财产的分配工作、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分配工作。离婚财产的表现形式不仅仅限于双方的银行存款,还包括股票、债券、住房公积金、养老金、房产、汽车、贵重首饰、家用电器等等。在做好分配工作之前,双方最好先应明财产清单,并注明财产购买时间、现在在谁名下、由谁管理,然后针对每一个财产双方进行协商分配。双方在离婚财产分配时,可以根据约定优于法定原则,双方自愿对财产自由的约定归属。如果说对一些重要财产产生争议,可以一起咨询法律专业人士,获取专业意见后,再根据法律规定来约定财产的分割方式。
离婚后夫妻财产分割(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原则上均等分割的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也有差异。属于个人专用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2)夫妻分居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分别管理,使用者所有的差额部分不同,多得财产的一方用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对方。(3)登记结婚还没有共同生活,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或者婚前支付给支付者的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作经营的,入籍财产可以归一方所有,分配入籍财产的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籍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5)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栽培业等,离婚时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合理分割或折扣处理。(6)双方修理婚前一方所有房屋,改装,拆除原来的建设,离婚时没有变更产权,增殖部分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房主打折补偿对方。(7)借用婚姻关系索取的财产,离婚时,如果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取财产而使对方生活困难。可以适当返还。获得财产的性质是要求还是赠与难以认定,可以通过赠与处理。(8)对于不适合分割使用的夫妇共有的房子,必须根据双方的住宅状况和照顾孩子的抚养和无过失的一方等原则分配给一方所有者。分配房屋的一方应给予对方相当于房屋价值的一半的补偿。双方条件相同时,应照顾妇女。(9)离婚时一方所有知识产权尚未获得经济效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照顾对方。(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损坏、损失、消失,离婚时一方要求赔偿夫妻共同财产的,不予支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遵循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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