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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办事指南一、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2、办理窗口:经营场地所在区(市)县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或工商所3、...
对于这种情况,问题不大,工商局那里还有记录,可前往工商局咨询具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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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要提交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委托代理人证明等材料。下面,关于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委托代理人证明;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登记前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二、说明: 1、申请人是指拟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申请人为经营者本人的无须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原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字。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4、申请人身份证明是指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经营场所证明: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体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以上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经营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6、申请人在填写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组成形式”栏时,选择个人经营的,在“个人经营”一栏内划“√”。选择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当在“家庭经营”一栏内签字。 7、申请书中“住所”是指申请人的现住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住所”、“经营场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经营场所无门牌号码的,应另附经营场所方位示意图(A4纸)。 8、领取执照人为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答: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登记: (一)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 (二)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三)与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1年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 (四)与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
可以经营的行业范围: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其他行业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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