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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婚而导致婚姻无效的,除婚姻当事人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外,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对于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婚姻无效。利害关系人包括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对于导致婚姻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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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1、协议原则。协议是处理财产的先行程序,只有在当事人对其财产达不成协议时,才由人民法院判决。判决应遵循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并且处理的财产只能是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前的财产、同居中的(同居中的个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属于各自的收入,不能作为处理的标的。 2、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对重婚导无效婚姻期间的财产无效婚姻期间的财产无效婚姻期间的财产无效婚姻期间的财产无效婚姻期间的财产无效婚姻期间的财产无效婚姻期间的财产无效婚姻期间的财产无效婚姻期间的财产无效婚姻期间的财产无效婚姻期间的财产无效婚姻期间的财产无效婚姻期间的财产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这里所称的合法婚姻当事人即合法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在处理重婚财产时,不能处理属于合法婚姻中无过错方的财产。然而在实践中,这些财产往往无法分清,处理时应本着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处理。
这种情形下的重婚仅指传统意义上的重婚,就是有配偶的男或女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即两个登记婚姻的重婚。此时,成立在后的婚姻当事人、其近亲属以及基层组织在得知后都可以依据重婚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法院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而是会做出判决,宣告婚姻无效,该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此类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上诉或申诉,人民法院都不会受理。另外根据刑法258条规定对于重婚者除可依法宣告婚姻无效外,还应依据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登记错误的登记婚姻导致婚姻无效的救济途径: 1、行政救济。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理所当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在这种救济途径下,行政诉讼应当作为行政自行纠错的后置程序,即当受害人在行政机关不愿意撤销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登记,法院审查相关登记材料的基础上,可以做出撤销登记的判决,以达到法律和事实的统一。 其中,代领结婚证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代领人,冒领结婚证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冒领者,骗婚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骗一方。 2、民事诉讼救济途径。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消“欺诈”婚姻,法院在受理后,应审查无效情形,进行确认。代领结婚证的,应根据受害方意志进行撤消;冒领结婚证的,应确认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予以撤销登记;骗婚的,除认定婚姻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依法撤消外,还要通知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重婚的婚姻是无效的,要想救济无效婚姻,可以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行政救济,一种是民事诉讼救济,去民政部门办理登记行为手续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由于审查不合格所造成的婚姻无效,应该由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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