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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火灾发生后,城关消防大队迅速赶赴现场将明火扑灭,并和酒泉路派出所成立联合调查组,对起火原因开展调查工作。通过进行现场勘验检查、调查走访,并连夜询问相关责任人,查明该起火灾系当日14时50分许,大楼施工方电焊工杨某(男,汉族,47岁),在进行电焊施工作业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防火安全措施,导致高温熔化物跌落至该楼11层冷却塔顶,点燃塔顶可燃材料引发火灾。经连夜传唤审查违法行为人杨某,该杨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同时,对火灾发生后,为逃避责任追究,而故意实施破坏火灾现场行为的人员凌某(男,汉族,33岁,)、沈某(男,汉族,30岁)、雷某(男,汉族,32岁)进行了依法传唤审查。目前,已依法对杨某以过失引起火灾行为行政拘留15日;以故意破坏火灾现场行为,对凌某、沈某、雷某3人行政拘留15日。同时依法约谈大楼责任主体和建筑施工等相关单位负责人,责令其加强安全监管,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防再次发生责任事故。
1、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处。地址:盐场路1-1号。电话:0931-8350122。2、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列管理所(雁滩分局)。地址:雁北街雁滩路3266号。3、兰州市交通警察支队城关列车员。地址:静宁路134。4、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列管理所(榆中分局)。地址:栖云北路236。5、兰州市交通警察支队列管理所(安宁分所)。地址:安宁西路95日。电话:0931-5163915。6、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列管理所(红古分所)。地址:平安之路。7、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列管理所西固分所。地址:合水北路229。8、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七里河大队车辆管理处。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南路285号。9、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东港大队车管所。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南路285号。10.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新区分局。地址: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11、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高兰分所。地址:兰州市新兴路北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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