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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船舶。但该法人注册资本中有外商配资的,中方投资人配资额不得低于50%。(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船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一、具备条件当地市海事局辖区船舶。二、申请主体船舶所有权人。三、提交材料(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2)《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3)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共有情况);(4)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船舶和交接文件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件或船舶拍卖文书和交接文件等),建造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5)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6)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及其复印件;(7)船舶技术资料及其复印件;(8)4吋或5吋船舶照片5张(船头2张、船尾2张、侧面1张);(9)船舶所有人的明及其复印件;(10)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申请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1)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2)船舶所有人合法身份证明;(3)授权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办理);(4)船舶建造合同,如建造合同中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约定不明的,还应提交船舶建造合同各方共同签署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5)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技术资料,以及完成至少一个分段的证明(按分段方式建造的)或安放龙骨证明(按整体方式建造的);(6)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5张以上从不同角度拍摄且能反映船舶已建成部分整体状况的照片;(7)船舶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船舶登记到船舶登记机关登记,各地船舶登记机关请咨询当地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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