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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决范围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住房面积和地点、拆迁期限和过渡形式,达不成协议的可申请裁决。(二)应提供的要件:1、裁决申请书;2、拆迁人申请裁决应当提交《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及应提供的其他材料;3、住宅被拆迁人申请裁决应提交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户口簿及相关证明材料;非住宅的,应提交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租赁协议、营业执照等材料。(三)受理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收到裁决申请后,在10日内下达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注:下列情况不予受理:1、被拆除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有争议的;2、对协议无异议而不履行的;3、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被申请人收应裁通知十日内,应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被申请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裁决程序的正常进行。(四)工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裁决。
拆迁房纠纷解决方式有: 1.行政裁决,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2.依法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纠纷的解决方式: 1、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搬迁期限届满后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且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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