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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
《行政复议法》第31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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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能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结果一般要在六十日内才能出来;如果情况复杂,复议机关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不足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天。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复议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提出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该规定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在处理过程中,暂停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在处理过程中,暂停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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