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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以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一般要求,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原则。 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
不可以。 【离婚程序】 一、当事人自愿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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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协议离婚时,办理离婚需要在一方的经常住所地,户口所在地,带齐户口本、结婚证、离婚协议书进行办理。起诉离婚时,则在另一方的经常住所地或者户口所在地起诉离婚。 《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一、不可以,目前仅限在公安部公布的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试点省市可以异地办理。依据公安部部署,天津与河南、江苏与安徽、浙江与江西、重庆与四川、湖北与湖南10省、市已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一对一试点。如果在上述十省市可以异地办理,无需再回户籍地派出所办理。呼和浩特(通称呼市)不在上述试点省市,身份证到期申请换领的,需要本人带上户口本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申请身份证到期换领,需按以下程序办理:1.填写《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登记表》(原件1份);2.交居民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3.需要重新采集照片的,提交《数码照相回执》(原件1份);4.未采集指纹的需要采集指纹信息;5.交纳相关费用,领取身份证领取回执,等待公安机关通知领取身份证。二、相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第八条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第十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第十一条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2、《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2016年7月1日,部署天津与河南、江苏与安徽、浙江与江西、重庆与四川、湖北与湖南10省、市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一对一试点;建设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系统,加载居民身份证挂失信息,逐步向社会各部门提供核查服务;组织实施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工作。2016年7月1日,在10省、市试点基础上,部署全国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试点工作。2017年7月1日,全面实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
一、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同一诉讼的几名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内的,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公民住所是指公民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从离开居住地到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居住地的法院管辖。二、法律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一方起诉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未经常居住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一方起诉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未经常居住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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