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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拐骗儿童罪会这样处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拐骗儿童罪属于侵犯公...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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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政府也经常进行打击,为什么拐卖活动却始终得不到有效制止呢?我认为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人贩子量刑较轻(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对买方打击力度太弱,案例中都可以看出,破案的只是处理人贩子,对买的人(其实也一样是人贩子,买卖一样的)基本不追究,甚至还有同情的报道倾向; 3、各级政府对当地区域内的流浪乞讨人员管理不到位,如果对每个乞讨或非法用工的儿童都进行登记和救助,那么孩子总会回家的,可是我们看到的更多的事没有人问,有些已经有好心人发现了,父母赶到的时候却找不着宝宝了; 4、社会关注度不够,没有针对拯救这些失踪宝宝的志愿者队伍。以上原因只是我的个人意见,我认为当前从法律的层面,应该做一下改进,以有效遏制贩卖儿童的行为: 1、加重对人贩子的处罚,抓到一个重判一个,对初犯且能帮助找回宝宝而且宝宝身体没有受到伤害的才可以酌情从轻处理。 2、对买孩子的和人贩子一样定罪,因为他们的行为有因果关系。没有市场,人贩子才会消失。买孩子的也可以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政府的民政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收容流浪乞讨或人贩子手里找到的孩子,做好认领前的准备工作,并且定期上网公示,最好要配上孩子的近期照片,以便认定。 4、各地应由热心人士建立志愿者组织,定期发布一些丢失及获得的流浪乞讨儿童的信息。5、各地的慈善部门应该拨出一定金额的经费,用于寻找丢失儿童;对于积极努力寻找丢失儿童确有贡献的,应该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一家之言,一孔之见,阅读!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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