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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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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向法院提交一份就可以的。管辖权的异议,由法院内部自行按照法律规定审查裁定,无需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也无需向对方当事人答辩,向法院提出管辖权的异议,只需向法院提供异议书即可。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应作出终审裁定。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可在裁定送达后10日内提出上诉,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二审人民法院应依法书面裁定。其中,对被告管辖权异议成立的裁定,原告可以上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第一次修订时首次确立案外人和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后2012年 第二次修订时, 第二百二十七条继续沿用了该条款内容。除此之外,2008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至二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执行异议之诉的具体内容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及执行分配方案之诉,同时规定执行异议之诉的具体应用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2月18日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明确了我国执行异议之诉包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根据民诉法第38条的规定,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新旧民诉法都要求在答辩状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对比一下,新旧民诉法第38条的规定都是一样的,没有变化。民诉法第38条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 管辖权异议书,是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依法制作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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