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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每使用一...
使用童工的处罚标准,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来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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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超速罚款标准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不到10%的,给予警告;在限速为5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3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500元罚款。
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界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按前款规定批准招用的少年、儿童,用人单位应当切实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促使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并负责创造条件,保证少年、儿童依法接受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医疗终结,由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其伤残程度发给童工本人致残抚恤费。童工死亡的,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发给童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丧葬补助费,并给予经济赔偿。 前款规定发给各项费用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下列违反本规定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使用童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 (二)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 (三)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 (四)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有关单位的直接责任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 (一)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童工的; (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 (四)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对使用童工的单位,给予从重处罚,具体罚款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本条其余各项罚款标准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使用童工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 (二)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领取个体营业执照的。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拐骗童工的; (二)虐待童工的; (三)强令童工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四)对童工人身健康造成其他伤害的。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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