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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融资租赁合同,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七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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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一般的租赁合同,在一般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以后,返还租赁物是承租人不可选择的义务,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却可对租赁物的归属有选择权,承租人可支付一定的价格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对于融资租赁合同,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七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因此,对于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所有权,一般情况下,应当由出租人享有。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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