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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相关信用卡犯罪的量刑标准,《解释》第六条第二...
1、追诉标准: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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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相关信用卡犯罪的量刑标准,《解释》第六条第二款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规定了具体定罪量刑标准。
信用卡套现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设备(POS机器)等方法,通过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金融机构资金逾期20万元以上,或者金融机构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的,视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如果金额超过500万元,或者金融机构资金超过100万元逾期,或者金融机构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则视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上述方式恶意透支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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