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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
1、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负有解救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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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下列情形,可立案: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阻碍有关部门和人员救助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和儿童; 2、利用职务便利,向拐卖、绑架或买方通风,阻碍救援工作的正常进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阻碍有关部门和人员救助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和儿童; 2、利用职务便利,向拐卖、绑架或收买人通风,阻碍救援工作正常进行; 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的条件如下: 第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声誉,也侵犯了被拐卖、绑架妇女和儿童的人身权利。 第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障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和儿童。 第三,主要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人员,他们负责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和儿童。 第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必须直接故意。 构成本罪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因未获救而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残疾、死亡、精神障碍;2、因未获救而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获救的;3、3次以上或者3名以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未获救的;4、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未获救,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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