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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承办人员在实施当场处罚时,应当收集必要的物证、书证、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等证据,并使用统一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前款规定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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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承办人员在实施当场处罚时,应当收集必要的物证、书证、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等证据,并使用统一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前款规定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的名称,并由案件承办人员及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纪律;(二)核对听证参加人姓名、年龄、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权利、义务;(三)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以及处罚意见;(四)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五)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以及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等,经查证属实后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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