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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死亡后丧葬费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
1.丧葬费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山东省标准调整为1000元)2.一次性救济金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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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是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丧葬费是指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退休后死亡次性丧葬费。由原工作单位支付。
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是否有单位的具体信息?劳动合同原件?对方的身份信息?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不管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统一为每人1000元,使用结余归死者家属。企业为去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时租用场地、花圈、遗像制作等的费用,由企业报销。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凡有直系亲属的,均发给相当于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次性救济费;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再按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从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的具体标准为:按企业所在地不同,每人每月360元、320元、280元不等。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的遗属,补助提高20%;遗属为孤寡者,补助提高10%;二者兼有的,提高30%。 以上死亡待遇所需资金,在职人员由生前所在单位支付;参加了养老保障统筹的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纳入统筹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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