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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减资时,股东如存在虚假出资的行为,则应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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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5、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 6、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7、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 8、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5、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 6、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7、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 8、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要求,主要有做出减资决议、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其中,通知已知债权人与登报公告不是选其一,而是并列关系,有已知债权人时必须采用有效的通知方式,而不能仅用登报公告替代,这一点是公司在减资程序中常犯的错误。 如果公司在减资程序中未履行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的义务,必然损害债权人根据公司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具有抽逃出资性质,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注册资本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有重要的保障作用。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是公司法的重要原则,目的就在于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当然,资本不变并不是永久的不存在任何变化,并不排除通过合法的程序减少注册资本或增加注册资本。不过增加注册资本有利于债权人,在实践中因此产生纠纷的情况并不多,对于减少注册资本,法律上有严格的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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