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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由夫妻双方协议分割,协商不成的,应当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2、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
1、可以依据丢失的财产价值,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从其他财产中补足。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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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由夫妻双方协议分割,协商不成的,应当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2、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是房屋买卖合同正常履行的自然结果,房屋不因结婚登记后取得产权证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即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产在婚后取得产权证的仍应系买方婚前购买的个人财产,其配偶无权以房产系夫妻共有财产为由,对房屋本身及房屋出卖所得价款主张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首先,在共同财产分割时我们首先应遵循协议优先原则。夫妻在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若存在真实有效的财产处理协议,以协议优先原则来对财产进行划分。 其次,只有在无协议或者协议无效时,才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照顾”原则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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