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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罪的既遂与否,应以毒品是否起运为准,而不是以毒品是否运达目的地来判断。凡是毒品已经起运,进入运输途中的,就是既遂;由于行为人意志意外...
运输毒品罪的既遂与否,应以毒品是否起运为准,而不是以毒品是否运达目的地来判断。凡是毒品已经起运,进入运输途中的,就是既遂;由于行为人意志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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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观点认为,贩卖应以毒品实际上被转移给买方为既遂。在毒品被转移之前,即使买卖双方已达成转移协议或者卖方已先行获取了经济利益的,都不能够认为是贩卖既遂;对于运输毒品者来说,其开始运输毒品之时是犯罪的着手,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到达目的地的,是犯罪未遂,毒品被运抵目的地的,是犯罪既遂。第二种观点认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否,应以毒品是否进入交易环节为准。至于行为人是否已将毒品出售获利,或是否已实际成交,不影响本罪既遂;若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毒品未能进入交易环节的,则构成本罪未遂;运输毒品罪的既遂与否,应以毒品是否起运为准。毒品一经进入运输途中,就构成本罪既遂。第三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购买、出售、运输毒品行为之一的,无论其是否卖出以及是否运达目的地,均应定为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既遂。
1、运输毒品罪的既遂标准是:犯罪行为完成了运输毒品罪所要求的全部构成要件。目前既遂的主要有三种主张,包括:起运说、到达目的说和合理位移说,但三种学说都有缺陷,没有绝对正确,司法实践应在确立运输毒品罪是行为犯的前提下,根据个案证据,来判断是否达到既遂,作出符合社会常理的判断。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运输毒品罪属行为犯,不存在未遂形态。不管当事人运输毒品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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